云南省个旧三名女子在云南某高校美术学院担任人体模特10余年,期间还拿到了“固定工资”,但今年4月学校打算停发“固定工资”,她们便将该校美术学院告上法庭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15日,昆明呈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称,她于1996年在昆明董家湾劳务市场被云南某高校美术学院学生请去当人体模特,随后学院老师安排其上课、住宿,并表示上到一定课时,就给发基本工资和支付相应的课时费。
经过一年的调整,李某便适应了人体模特这份工作,且随后将自己的二姐和侄女介绍至该学院当人体模特。为了鼓励她们继续为美术学院当人体模特,云南某高校为她们提供了150元的“固定工资”,随后逐渐提升至300元。
但今年4月,学校老师通知她们称,从5月份开始停发“固定工资”。她们便将美术学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院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一金,或者补足10多年来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并补买五险一金。
李某等三人的代理律师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穆英认为,李某等三人均为该美术学院工作了10年以上,且期间为她们提供了住宿、“固定工资”,并出具过教辅员的证明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校应该与她们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云南某高校美术学院负责人则表示,李某三人属于钟点工,她们除了在该校做人体模特外,也在其他学校从事这项工作,而为确保教学,让她们优先考虑为美术学院当人体模特,就给予了她们一定的“劳务补助”(李某等称的固定工资),但李某等属于流动人体模特,该措施效果并不明。“我们需要时找不到,这与优先保障不符,就取消了‘劳务补助’”。
该负责人称,由于国家不给编制,各大高校使用的人体模特基本上都是以钟点工的模式使用,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该校也按照有关规定,与李某等达成了钟点工用工协议,现在美术学院也有七八个人体模特是这样使用的。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但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当事人长期在该校从事人体模特工作,但其主张的全日制用工关系最终能否实现,仍要看在法庭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最终被法庭认可。
孙文杰提醒,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在招工或应聘之前,应首先了解用工类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购买社保及公积金。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风险,实现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