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管理程序,经省移民开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
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目前我省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进一步理顺省移民开发局“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行政职能,对我省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征地移民工作,应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经审查和审核后,报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上工程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查和审核,经审查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工程项目,由州(市)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查和审核,经审查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移民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工程项目,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州(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不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和审核后,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按以上程序报批。
二、发布“封库令”的权限范围
(一)经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涉及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
(二)经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涉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
(三)由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涉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
(四)由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的,相关审查审核资料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的,相关审查审核资料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三、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管理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须加强对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一)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进行组织验收。
(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单项工程的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报州(市)移民局组织验收。
(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的验收,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所属省、州(市)县(市、区)权属,由省、州(市)、县(市、区)移民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专业部门管理。
(四)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省移民开发局代表省人民政府组织终验。验收前应当提交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理、资金结算、资金审计、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生产生活评估等报告。
本意见由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