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湾水电站南涧县移民安置相关问题解答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集体土地有偿调整实施办法》(州政府令第3号),《小湾水电站南涧移民安置管理暂行法》(县人民政府5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9〕42号),《南涧县小湾水电站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核实量化细则》(南涧县移民开发事业局公告〔2008〕1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当前小湾水电站南涧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为便于县乡工作队员更好地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现将具体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的相关政策解答要点归纳整理如下:
一、实物指标包括哪些?移民个人财产包括哪些部分?用途是什么?
实物指标主要包括小湾水电站水库淹没及影响的房屋、土地、构建筑物、企业、交通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等。其中: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可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宅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它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库区淹没实物量调查、核实是何时完成的?
根据省移民局的工作部署,小湾库区实物量调查工作由业主和昆明规划设计院牵头,县乡村三级配合,从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共同调查完成。实物量复核工作是2004年完成的,其中,淹没耕地面积复核以库区 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经县乡村三级按现状实地丈量,复核结果已由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过。
三、库区集体实物指标公示的依据是什么?
淹没林草地以昆明院2000年测设的小湾电站库区 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按图纸量算面积公示;淹没的集体耕地、园地面积以2004年县乡实地核实丈量面积为依据;水毁荒芜(未利用地)面积以2007年县乡实地调查面积为依据。水毁荒芜面积不能超过库区历史最大耕种面积。
四、库区集体实物指标公示的方法步骤、内容及时间要求?
实物指标是整个移民安置的基础,是村组补偿资金、移民人口来源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依据。实物指标公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让村组知晓自己的实物量,接受群众监督,扎实有效开展好移民安置工作,维护库区稳定。
(一)方法步骤:
1.由县移民局于2009年8月20日前向两乡镇提供我县小湾电站库区淹没1:2000林草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纸量算面积和2004年县乡丈量的耕地、园地集体实物量清单;水毁荒芜(未利用地)核实数。
2.召开涉及淹没村组群众大会,讲清公示的目的意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组为单位,在村组较为显眼的地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内容:全县小湾电站库区淹没1:2000林草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纸量算林草地面积和2004年县乡实地丈量的集体耕地、园地面积。
(三)公示期限:七天。
五、集体实物指标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
库区淹没实物量不作重新复核丈量。对2004年实地丈量后新开垦和重新恢复的面积不再核实丈量;对2004年实地丈量过程中存在的村组与村组、户与户之间争议面积,由乡镇村和工作组负责协调解决。对1240米水位线附近漏列、漏登的各类实物量,群众举证属实的,按实事求是原则限期调查核实;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不再核实。
六、为什么要界定移民身份?
确认移民身份是落实移民去向,实施移民搬迁和后期扶持的重要基础;是妥善安置移民,强化移民管理,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证。
七、界定为移民人口应具备的条件?
南涧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可界定为移民人口的人员:
(一)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征占拆迁淹没村组的农业人口。
(二)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拆迁企业单位非农业人口。
(三)小湾水电站建设涉及村组中的其他人员:
1.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劳教、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
5.合法出生、婚迁(含离婚和随迁)、收养人员。
八、哪些人不能界定为移民人口?
南涧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界定为移民人口:
(一)户口弄虚作假的人员。
(二)在电站征地范围内租房、建房临时居住的人员。
(三)小湾水电站移民身份界定后移民搬迁安置前已婚嫁、入赘到未涉及小湾水电站征地村民小组且已享受当地普通村民待遇的和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录用,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
九、移民人口界定方法是什么?
移民人口界定必须以淹没耕地面积为基础,以核定的移民人口数为依据,扣除外迁宾川移民人口后,剩余移民人口的界定要分组召开村民大会,主要围绕:
1.水库直接淹没村组的人口界定为移民人口;
2.水库蓄水引起的塌岸、滑坡影响须搬迁的人口界定为移民人口;
3.水库淹没耕地须搬迁安置的人口界定为移民人口;
4.水库淹没和塌岸影响部分耕地在村组中产生部分移民的界定为移民人口。
(1)淹没涉及的农户按村组人均耕地标准界定部分移民人口;
(2)按农户淹没面积量确定移民人口,若本组有移民人口剩余指标,在工作组的指导下,由村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移民人口。
5.动迁集中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界定移民人口。
十、移民人口界定工作程序是什么?
(一)县移民局于2009年8月20日前提供外迁后各村组移民人口指标、移民人口身份界定表、安置去向征求意见表、各村组库区淹没集体资金补偿表、县内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与村组对应表。
(二)驻村工作队召开村组群众大会,按2007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第三章“移民身份界定”要求,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以征占耕地量多少为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水线下淹没耕地的农户为原则。界定移民人口严格掌握公告第十四条“可界定为移民人口的人员”和第十五条“不得界定为移民人口的人员”。
(三)移民人口界定按先界定规划动迁集中安置人口,再界定规划动迁分散安置人口,最后界定非动迁生产安置人口的顺序进行。在规划集中安置点和分散安置点无发容纳或移民不愿去的,由村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本组内确定移民安置。界定移民身份要召开群众大会表决通过。在界定移民人口的同时,落实移民安置去向,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十一、移民身份界定的时限要求?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是移民安置的前提和基础,移民身份不界定,安置去向不落实,移民安置工作就无法开展。为有效推进我县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水库区群众的稳定。界定移民身份工作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移民身份确认表、移民安置去向表、移民户搬迁申请表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移民人口以界定之日移民人数为准,一经界定,不作增加。
十二、为什么要落实移民安置去向?
界定移民身份是落实移民安置去向的基础,界定移民身份要与落实安置去向相结合。征求安置去向时移民要写出书面搬迁安置申请,填写有关安置去向表格。搬迁申请要写明搬迁原因、搬迁去向、服从政府按政策安置、自愿交回村组集体资产等,移民户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均要在搬迁申请书上签字。
十三、落实移民安置去向的顺序及方法?
首先界定动迁规划集中安置人口(规划集中安置点:小湾东镇的庚元平掌76户、三字克34户、牛场及小湾东镇新区45户、灵宝山82户;碧溪乡的瓦木自山87户)。按移民局提供的规划集中安置点与移民村组对应表,落实到户到人。
其次界定动迁规划分散安置移民人口,动迁分散安置原则上在组内安置。
再次界定自行分散安置移民人口,首先要分析本组的环境资源容量,若本组内能满足安置条件的尽量在本组内安置,需跨组安置的,由工作组到现场调查,具备条件的才能确定安置去向。
最后界定非动迁生产安置移民人口。
移民安置去向的落实要遵循规划、尊重民意,召开群众大会表决通过。
十四、我县移民安置的方式有那些?安置农业移民每人配置耕地是多少?
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养殖业,使移民具有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必要生产条件,不采取以资金补偿的方式安置移民。具体分为:规划动迁集中安置,规划动迁分散安置,自行分散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货币安置。我县小湾水库农业移民每人配置耕地1.5亩。
十五、动迁集中安置的相关政策?
动迁集中安置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耕地、林地、宅基地等资源统一配置;个人财产和建房补助费、搬迁运输费、照明补助费兑付到移民户,用于房屋建设,房屋按标准自建。除组内自行安置外,动迁安置的移民必须将耕地、林地、宅基地等集体资产交回原集体,并写出书面承诺备案。动迁移民房屋建设由移民户自建,采取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建设标准和搬迁期限,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房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动迁安置和原居住房屋拆除的给予奖励。
十六、分散安置相关政策?
动迁分散安置的,“三通一平”建设费用按规划人均数核算到户,专项用于“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建好验收后再作补助。房屋建盖由县移民局明确建设标准,移民户自建。采取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房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动迁安置和原居住房屋拆除的给予奖励。其中,组内自行安置的,土地、林地等资源由村民小组统一配置,个人财产和建房补助费、搬迁运输费、照明补助费兑付到移民户,用于房屋建设;组外自行安置的,参照人均配置标准,结合本村组集体资产剩余实际,将土地补偿费划拔迁入地村组,由迁入地村组配置土地、林地等生产资料,个人财产和建房补助费、搬迁运输费、照明补助费兑付到移民户,用于房屋建设。组外自行安置的移民必须将耕地、林地、宅基地等集体资产交回原集体,并写出书面承诺备案。
十七、投亲靠友安置相关政策?
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的,应向迁出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根据接收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接收证明,由县移民局调查核实迁入地能否接收,能否配置土地、林地等生产资料,并签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待批准后将土地补偿费划拨迁入地人民政府,个人财产和其他补助核算到移民户,用于房屋建设。
十八、货币安置相关政策?
货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先出具迁入地政府同意接收户口证明,然后才能按程序审核报批。按协议承诺向村组交还集体生产资料,拆除原房屋,并将户口迁出,才能将个人财产、房建补助费、搬迁运输费、照明补助费等拨付移民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县内搬迁安置移民人口人均耕地配置标准核算到户后,不作生产资料配置。若本组内没有剩余集体资金的,不再进行货币安置,改为组内自行安置。
十九、移民建房的相关要求?
不论动迁集中安置或动迁分散安置,房屋建设由移民局提供指导性设计图纸,明确建设时限,由移民户按规范要求自行建盖,乡镇按施工进度拔付房建资金。房建采取补偿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规定时限内按规范要求完成房建工程并搬入新居和拆除原居住房屋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和自建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移民户搬迁安置申请及移民户与村民小组和乡镇签订的安置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搬迁申请要写明搬迁原因、搬迁去向、服从政府按政策安置、自愿交回村组集体资产、自行拆除房屋等,动迁安置的移民按2007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在安置启动前要写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主要为:动迁集中安置移民户搬迁后交回原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等集体资产;然后才能启动搬迁安置程序。
二十一、为什么要收回原集体资源?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体到每一农户来讲,土地是属于集休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动迁移民户搬迁申请承诺、与原村组签订的搬迁协议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小湾水电站南涧县库区移民安置去向协议》合同约定,移民按期搬迁后,将原经营集体的所有生产资料、农副业及水利设施等全部交还原村民小组。外迁移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证、山林权证等证、簿,由发证机关统一公告注销。剩余集体资源收交原集体后,由村民小组做好耕地、林地、园地、零星果木树、宅基地的调整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交回原村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对外迁移民私下交易耕地、林地、宅基地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二、移民安置的基本程序?
移民安置要按“本人申请——逐级审查审批——依法见证——张榜公示”的程序。量化小湾水库区实物指标、确认移民身份,确定安置去向、本人提出申请、村组同意、村委会审核把关,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跨组安置的要与村民小组签订脱离生产关系协议。量化个人财产、测算补偿资金,按照规定建设房屋,配置土地,实施移民后期扶持。
二十三、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倍率及用途?
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云政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园征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项目占用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1/2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的10倍部分只能是补偿集体(不补偿到个人),统一用于搬迁安置后的生产开发等。对于集中搬迁安置农业人口,生产开发费用不够的,可使用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仍有剩余的再用于移民建房补助。对于自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澜沧江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的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
计算方法举例:《规划报告》规定水田的补偿标准为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测算值为26832元/亩,则1亩水田自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26832元÷16(倍)×6(倍)=10062元;旱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测算值为16704元/亩,则1亩旱地自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16704元÷16(倍)×6(倍)=6264元。
二十四、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包括范围?实物指标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包括:搬迁户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零星果树木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农村其它项目补偿,失稳区土地破坏补偿,淹没影响区土地补偿,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运输费、非农移民安置补偿和相关补助、留待观察区临时应急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居民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住房874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住房682元/平方米、杂房477元/平方米、公房682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住房537元/平方米、杂房376元/平方米、田房269元/平方米、烤房806元/平方米、公房537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 住房374元/平方米、杂房262元/平方米、田房(含水磨房)187元/平方米、烤房561元/平方米、公房374元/平方米
5.木竹结构: 住房369元/平方米、杂房258元/平方米、田房185元/平方米、公房369元/平方米、简易房185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房屋补偿标准
1.土木结构:瓦片屋顶33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3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376元/平方米
(三)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挡墙:浆砌石挡墙90元/立方米、混凝土挡墙250元/立方米
2.围墙(高度在1米以上的予以补偿,高度1米以下的不作补偿):砖石围墙120元/米、土围墙80元/米、淹没区地围墙(土围墙40元/米、石围墙50元/米)
3.水池:生活水池140元/立方米
4.水窖:淹没区混凝土水窖2500元/个
5.沼气池:1800元/口
6.晒场(地坪):土地坪10元/平方米,水泥及石板地坪20元/平方米
7.粪池:60元/个
二、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
1.水田26832元/亩
2.旱地16704元/亩
3.菜地35104元/亩
(二)园地(含地上果木补偿)
1.芭蕉、香蕉:12000元/亩,柑桔13500元/亩,柚子、香椽、桃、李、梨21600元/亩
2.茶园:树冠地面覆盖率达80%以上的盛产茶园12600元/亩、树冠地面覆盖率达80%以下至50%以上的盛产茶园11500元/亩、树冠地面覆盖率达50%以下的幼茶和衰老茶园8000元/亩
(三)林地(含地上林木补偿,不含森林植被恢复费)
1.经济林4800元/亩
2.用材林3068元/亩
3.灌木林地1100元/亩
4.其它经济林3840元/亩
(四)荒草地550元/亩
(五)鱼塘27000元/亩
(六)未利用地8352元/亩
三、水利及农副业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1.挡河堤120元/米
2.水渠:60000元/千米
3.涵洞:200元/米
4.生活用引水管:胶管3元/米,钢管12元/米
(二)农副业设施补偿标准
1.水车、水磨、水碾1000元/个
2.大石灰(砖、瓦)窑2500元/个,小灰窑300元/个
四、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一)零星树木和果树补偿标准
1.零星树木:胸径在20~30公分的30元/株,胸径在10~19公分的20元/株,胸径在5~9公分的10元/株,胸径在5公分以下的不作补偿
2.零星果树:30元/株
(二)风景树补偿标准(胸径在20公分以下的不作补偿):胸径在50公分以上500元/棵,胸径在40~49公分 300元/棵,胸径在30~39公分 150元/棵,胸径在20~29公分 50元/棵
五、坟墓(双合坟按实际材料类别乘2计算)
1.土坟300元/冢
2.石坟500元/冢
3.大碑坟800元/冢
二十五、对库区动迁移民建房困难户如何处理?
在移民安置投资概算中计列移民建房补助费。对原有房屋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户,计列建房补助费,使其可修建基本用房。移民基本用房面积为:人均砖混结构房屋25平方米。建房补助费在原有房屋补偿费的基础上按基本用房标准补足。
二十六、外迁宾川移民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外剩余资源如何补助?
根据云移局〔2009〕78号文件精神,应对外迁宾川移民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外剩余的园地和经济林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按搬迁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淹没线下园地和经济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30%计列。补助外迁移民处置剩余资源不包括耕地、林地。凡属淹地影响的外迁移民必须将其原经营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土地、林地等集体资产交还原集体。
二十七、库区移民及淹地群众生活补助发放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小湾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移局〔2009〕78号)关于对已搬迁移民和未搬迁而土地被淹没的移民给予生产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如何兑付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
对县内已搬迁安置的移民,按云移局〔2009〕78号文件执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5元,时限一年。
二十九、如何兑付库区淹地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助?
对县内未搬迁而土地被淹没的,以2004年实际丈量的库区淹没耕地面积为基础,以淹没耕地涉及农户为单位,待省州明确政策补助标准后进行兑付。
三十、如何处置动迁移民交回的集体资产?
根据《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外迁移民经营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土地、林地、园地等权属为集体所有,应交还原集体,处置权归村民小组集体。
三十一、集体补偿资金应如何使用?
根据国发〔2006〕471号令、云政发〔2008〕24号、州人民政府〔2006〕3号令及县人民政府〔2007〕5号公告的规定,集体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开发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集体补偿资金使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核算;集体补偿资金待安置完成和生产开发项目结束后,剩余的集体补偿资金仍需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生产开发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涉及整村外迁的移民村组,其剩余集体补偿资金一次性划转迁入地政府。
1、淹没涉及移民人口为整个村组的,可将整个村组的土地补偿费集中用于安置区调整土地、土地开发。
2、对于跨组安置的,原村民小组按规划配置标准的土地补偿费划入接收地村民小组,剩余资金仍有原村民小组统筹使用。
3、在本组内就地安置的,要从未淹或淹地较少的农户中调整耕地,由村民小组统一调整,补偿资金由村民小组统筹使用。
4、淹没量较大的移民户,本户安置后剩余的补偿资金,由村民小组统筹使用。
三十二、集体资金补偿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集体补偿资金要按有关政策使用,要正确处理好动迁与非动迁,淹没与非淹没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又要着眼长远,着眼发展,着眼稳定和谐。
三十三、核实统计动迁移民应交回集体资源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方法步骤?
(一)主要内容:园地、林地、耕地和宅基地等集体资产。
(二)政策依据:根据外迁移民户搬迁申请承诺、与原村组签订的搬迁协议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小湾水电站南涧县库区移民安置去向协议》合同约定,移民按期搬迁后,将原经营集体的所有生产资料、农副业及水利设施等全部交还原村民小组。
(三)方法步骤:
1.由县移民局于2009年8月20日前提供外迁户集体资产调查核实统计表;
2.召开村民大会,讲清核实外迁户集体资产的目的意义,发动群众讲实话、说实情,对外迁户园地、林地、耕地和宅基地等集体资产申报情况进行逐一认真核实;
3.村民大会核实通过后,户主、村民小组长、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要签字认可;
4.填报有关表格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
三十四、如何处置动迁移民户应交回集体的资源?
(一)发证机关依法统一注销外迁户移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证和山林权证等;
(二)根据核实统计的外迁户集体资产依户进行逐一收交;
(三)对拒不交回原集体资产的外迁户,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收回;对私下交易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等的外迁户,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强制收回。
三十五、如何调整外迁移民户交回的集体土地?
调整原则以户为单位,以淹没耕地面积为基础,结合村组移民动迁安置情况,召开村组群众大会,按淹没量做好组内收回集体资产的调整分配工作,优先安排淹没耕地多的农户,以保障他们生产生活。
三十六、为什么要拆除外迁移民户原房屋?
外迁移民房屋已按政策量化补偿到户,原房屋已不属移民所有,按外迁移民户搬迁申请及所签订的协议和承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符合南政发〔2009〕42号文所列两种情形外的除外)。凡是跨组动迁安置的移民,搬迁结束后,都必须无条件拆除已量化补偿的房屋、交回原经营的集体财产。本组安置的,也必须无条件拆除已量化补偿的房屋。
三十七、拆除动迁移民户原房屋的要求?
动迁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对原已量化补偿的房屋,要按照所签订协议的规定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移民户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由移民户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对外迁移民户已私下出让的,要依法纠正或限期拆除。
三十八、可不拆除动迁移民户原房屋的条件?
一是原村民小组确有需建房户,且符合“一户一宗宅基地”规定,由需建房户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变更手续,外迁移民户与需建房户可依法转让房屋;二是原村民小组确有住房条件较差的困难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允许外迁移民户转让房屋给申请户,但申请户必须拆除原房屋,并将原宅基地交回村民小组管理。
三十九、什么是土地有偿流转?怎样流转?
土地有偿流转是指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一次性有偿转移,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对原使用主体给予适当补偿的管理行为。动迁移民需要配置的土地,实行有偿流转的方式取得。在移民安置中涉及土地有偿流转的,先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协议,再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被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流转所得兑现到户到人,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将土地承包给移民,移民与其它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四十、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及标准、时限?
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时限从完成搬迁之日起共扶持20年。
四十一、如何确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方式?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到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四十二、如何有效做好调整移民安置项目补偿投资概算?
(1)由县移民局和相关乡镇根据《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做好《报告》中缺项漏项及超投资项目等的测算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湾施工区概算调整工作。
(3)县移民局指定专人做好及时上报及有关协调工作,确保项目争取到位,确保投资概算符合我县安置工作实际。
四十三、如何调整优化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
(1)查找原规划与现行移民安置实际工作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2)召开移民区群众大会,尊重移民意愿,征求移民安置意见,根据安置点环境容量及时调整安置规划,优化安置方案;
(3)由县移民局指定专人按法定程序做好规划安置点变更优化安置方案的上报审批工作。
四十四、今年1240米以下群众种植的青苗是否补偿?
今年1240米以下群众种植的青苗补偿问题,县人民政府(2009传真电报28号)已明确,不予补偿,各工作组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四十五、移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六、信访人在信访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十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十八、信访人违反有关信访秩序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48条规定,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关于信访秩序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五十、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如何处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十一、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收受贿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47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根据国务院47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十三、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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