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就正在审查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再次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个正在审查中的办法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实属罕见。 首次公布的草案明确,城市出租车经营资格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许可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经营的,则必须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许可。昨天再次公示时,已改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首次公布时,就有出租车司机算过账:如果按照8年的期限、每月挣7250元(白班自己开、夜班出租)计算,即使天天出去跑车,除去65万元的车本,总共也才挣46000元,相当不划算。
“《民法通则》对于个人交易出租车牌照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专门针对出租车的法律来保护这种行为。目前尚属法律真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开国称,再次上网公示的办法不再明确具体的期限,这表明政策制定者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车司机的切身感受。但是,私下转让经营权存在巨大风险,因为许可期限总是有具体的时间限定,如8年、10年、15年至30年,过期后仍需重新申请办理。
如果出租车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如果驾驶人不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明显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或由于驾驶人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而未完成运送服务,乘客可拒付车费。
对于乘客需要到偏僻地区时,驾驶人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有的出租车驾驶员会在计价器上耍花招,作弊欺骗乘客。办法特别强调,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准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违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对黑车载客行为作出了严厉规定。
例如: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车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乔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