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其中,大额购卡“实名制”、入境旅客禁带果蔬等新规备受关注。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大额购卡需“实名制” 禁用信用卡充值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将在11月1日正式执行。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法还明确,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市民手中的购物卡、公交卡等都属于预付卡。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此外,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例如缴纳水、电、气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
商务部明确购卡限额、实名、非现金三原则
今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办法规定了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