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香格里拉市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迪庆州发改委批准,香格里拉市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香格里拉市城市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烈属、下岗职工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户及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困难企业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或自管的小区居民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管费中已含垃圾清扫费和收集费的,为避免重复收费,适当降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包括香格里拉市清运服务覆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其他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香格里拉市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迪庆州发改委批准《关于制定香格里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迪发改收费﹝2015﹞第35号),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香格里拉市城市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烈属、下岗职工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户及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困难企业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或自管的小区居民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管费中已含垃圾清扫费和收集费的,为避免重复收费,应适当降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征收范围:香格里拉市清运服务覆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其他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征收标准
我市本着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收费标准按听证意见及定额征收和计量征收的办法,征收标准如下:
(一)定额征收
1、居民(含暂住流动人口)每月每户10元。
2、街道办事处宴客场地1500元/年。
3、室外临时水果、饮食摊点3元/日,其他摊点2元/日。
4、广告、传单散发400-600元/次,发放时间不得超过4天。
(二) 计量征收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中内设职工食堂的按餐饮标准计收,学校按9个月计收,其他按有效使用面积计量每月每平方米0.20元。
2、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加工业按有效使用面积每月计量, 1.00元/平方米。
3、休闲娱乐业按有效使用面积每月计量,0.80元/平方米。
4、住宿业按有效使用面积每月计量,0.50元/平方米,其中内设KTV、茶室的按娱乐业标准计收,餐饮按餐饮业标准计收。
5、医院按有效使用面积每月计量,0.25元/平方米。诊所及药品经营店按产权使用面积计量,0.60元/平方米。
6、批发、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按有效面积每月计量,0.60元/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区按企事业单位标准计收。
7、汽修厂、美容美发、废品收购按有效使用面积每月计量,0.70元/平方米。
8、农贸市场按产权面积每月计量,1.20元/平方米。市场内按商铺经营类别计收。
9、物资交流会及其他的临时场地租赁按每天计量,0.80元/平方米。
10、有自备条件将垃圾自行清理后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每吨140元;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每吨120元;粪便清运费每吨150元。
三、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1、定额征收的居民、社区办事处宴客场地按年度一次性征收。
2、其他的所有征收户按季度征收。
四、缴费时间
每季度的25日应缴纳上季度的垃圾处理费,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逾期缴费的每日加增5‰的滞纳金。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征收与垃圾处理有关的费用。非委托部门征收的用户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方法征收。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卫生管理站
2015年12月1日
来源:香格里拉市环境卫生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