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按新规起征点缴税观点矛盾基层税务所称要等税务总局颁发细则 自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该公告公布之后,对于9月1日之前和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众有着不同理解。这主要涉及8月份薪水的发放,到底是适用旧规2000元起征点,还是新规3500元起征点。不仅公众有着不同理解,早报记者采访发现,税务专家也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说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 8月份工资9月1日以后发放,纳税人按3500元起征点缴纳个税。但也有媒体解读按照2000元起征。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8月份工资可能还要按旧规定即2000元起征点缴纳个税。刘桓称:“我国的工资认定是权责发生制。如8月份工资,不管是9月份发放,还是10月份发放,在认定收入上都是8月份的收入,其个税都要按8月份征收标准征收。”
“这样做的标准是纳税人标准统一,因为我国工资体制中有些单位8月份已经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而有些单位在9月份才能发放。”他说。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讨论的经济学家华生教授则认为,9月1日以后发放8月份工资,最好还是以新规定3500元起征点为好。“如果按照旧税法起征,就要明确每一个纳税人工资是8月份,还是9月份。这在操作上成本太大。”华生说,但是究竟是按照旧规定还是新规定执行,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来解释。
早报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但电话无人接听。针对如何缴纳个税,早报记者昨天致电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其工作人员称,“我们没有接到如何征收通知,需要上级税务部门出台细则之后才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