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 (记者 普日果萱)云南省三江流域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是保障国家资源和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现在的三江流域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补偿机制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投入不足、无序开发等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云南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以使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1月27日,云南省发改委主任米东生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28日,委员会对说明进行了审查。
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条例(草案)》所称的三江流域试纸云南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等三江干流并行流经的区域,包括迪庆州、怒江州和大理州的大理市、宾川县、剑川县、鹤庆县、洱源县、云龙县,丽江市的古城区、宁蒗县、玉龙县,保山市的隆阳区和腾冲县所辖的行政区域。三江流域资源则包括水、土地、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资源。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三江流域的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及其管理活动应当在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开发利用
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
《条例(草案)》规定,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规划相衔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同时,三江流域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权,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取得开发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和经营项目及其位置与规模;项目应当在依法取得资源开发和经营权后二年内开工建设,二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二年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资源开发和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