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人事调动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30 15:06:05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人事调动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人事管理,严肃人事调配纪律,确保人事调配工作有序进行,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香格里拉县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香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适用范围
香格里拉县政府部门机关、各乡(镇)政府、参公管理单位的副科(含副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 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在编制定员内调配的原则;
(二)合理流动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与稳定的原则;
(五)适当照顾特殊困难人员的原则;
第四条 调动基本条件
(一)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工作的公平性,各单位有岗位空编时一般至少二分之一或以上应进行公开招录。除个别特殊需要和组织调整外,原则上一般不作频繁的人事调动。特殊情况以调动方式进入的,原则上县外调入不得超过空编的三分之一。
(二)县级新招录公务员必须在招录工作岗位上满三年以上,才能调动;此外,根据《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迪人社发〔2015〕8号)第九条之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前3年必须在本乡镇工作,不得调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事业人员原则上需工作满合同期限,因个别特殊工作需要调动人员,需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调动请示,写明拟用人员的详细情况及调动理由,由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原则上服务年限不得低于合同年限的一半以上(最低不得低于三年)。
(三)跨县调入人员,如为新招录人员的,必须在招录地服务期限满三年以上,才能调入我县。
第五条 调动工作程序。
(一)县内调动
1、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急需补充调入工作人员时,首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沟通汇报,同时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报送拟补充人员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空缺岗位性质及拟补充人员的要求、条件等,说明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附相关个人材料)。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职能股室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沟通,按是否符合人岗相适的原则、是否有不符合调动的情况等要求进行会审,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本部门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反馈给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2、由拟调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经其现工作单位同意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正式申请审核编制,在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对编制审核同意后,由县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调人员的请示、拟调人员编制审核卡等调动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调人单位请示事项及拟调人员的信息等再进行审核,核实拟调人员身份情况后提出办理建议,由局分管领导审查把关,经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发放调动审批表,由申请调动人员报送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手续齐全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对手续齐全,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经提交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经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意后,由县人社局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二)县外调入
1、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急需补充调入工作人员且县内暂时找不到合适人选的,首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沟通汇报,同时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报送拟补充人员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空缺岗位性质及拟补充人员的要求、条件等,说明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附相关个人材料)。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职能股室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沟通,按是否符合人岗相适的原则、是否有不符合调动的情况等要求进行会审,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后,反馈给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2、由拟调人员向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和其现工作单位同意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申请审核编制,在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对编制审核同意后,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调人员的请示、拟调人员编制审核卡等调动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股室对调入单位请示事项及拟调人员的信息等再进行审核,并与调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商函联系,核实拟调人员身份情况后提出办理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把关。经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发放调动审批表,由申请调动人员报送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交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股室对手续齐全,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在经提交局务会研究同意,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三)县内调出
1、要求调动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并提供拟调入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商调函;
2、申请调出人员所在单位研究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签署意见,将调动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股室与拟调入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商函联系;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入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意见,报请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六条 人事调动工作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