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登记服务
发布时间:2013-10-22 10:14:47
1、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县民政局为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设立分支机构须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社会团体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筹备阶段。发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发起人起草的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照片各一张;(5)章程草案。第二阶段为申请成立阶段。筹备组须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组正式提出的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3)社会团体登记填写所需的表格;(4)会员花名册和章程;(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社会团体须提交下列材料:(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3)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4)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须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6)章程草案;(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民间组织申请登记的材料齐全后,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对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经审查,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2)对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经审查,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经审查,在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6、民间组织需要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点等,应在改变后的10天内到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换发证书。民间组织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予以撤销的,应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办理注销登记。
7、民间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由民间组织持年检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和一年工作总结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办理。材料、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年检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两年不参加年检,视为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