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常委联系专家和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由州委常委直接联系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和人才,鼓励他们更好地为迪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系专家和优秀人才,是指在全州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突出贡献、在州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各类拔尖人才,是创新、创业、创优人才的突出代表。
第三条 州委常委联系专家工作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具体联系服务工作。
第四条 每位州委常委联系我州2—3名正高级、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奖的专家及获得“兴滇人才”奖、全省“拔尖乡土人才奖”及“云岭牌”奖项等省部级以上表彰及入选州委联系专家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州委常委要通过走访、慰问、谈话、信函、电话及座谈等形式,每年与联系专家交流至少2次以上,及时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六条 州委常委要定期听取专家和优秀人才对做好人才工作、发挥各类人才作用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州委常委要定期向联系专家、优秀人才介绍当前形势,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听取专家对州委、州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专家为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他们在领导决策中的智囊和参谋作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州委联系专家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促进我州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专家带头遵守科学道德、弘扬科学精神、传播民族文化、维护团结稳定。
第九条 积极发挥州委常委的帮带作用,利用资源优势,支持专家领衔组建科研、技术团队,自主选择科研助手,凝聚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第十条 州委常委联系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一条 各县市党委、开发区党委和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常委、“一把手”联系专家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