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进一步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根据中央、省委关于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处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作用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主体是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人事关系在县市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市党委统一管理。管理工作坚持从严从实、发挥作用、科学考核、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其它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备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干部不得提拔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五)工作不积极、表现差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提任的。
第五条 岗位职责。
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科学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合理使用非领导职位、合理确定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岗位、合理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任务,让他们有岗、有职、有责。
负责具体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州级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承担具体的业务工作。
服务中心工作。围绕县市和单位的中心工作,安排参与具体工作落实。
开展专项工作。围绕本县市本单位年初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重点专项工作任务和重大课题,安排开展综合性或专题性调查研究。
完成上级和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作用发挥。
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结合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经历、能力特长、专业优势和本职工作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为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搭建工作平台。
结合各县市各单位实际,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督查、检查等工作,对州委、州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大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协调、熟悉招商引资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积极参与协调资金、引进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鼓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到经济薄弱村、矛盾复杂村(社区)担任常务书记、新农村指导员。
选派党员非领导职务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担任党建指导员、联络员。
安排熟悉政策、熟悉基层、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到信访部门、窗口部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积极组织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业务传授和单位传统教育等工作,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有关重要会议,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
第七条 考核管理。
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县市本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党委(党组)一把手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管好、用好非领导职务干部,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他们的日常教育、监督和考核。
(一)强化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的要求,把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范围,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二)建立谈话制度。各县市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适时与非领导职务干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真心激励关爱。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非领导职务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考勤管理。非领导职务干部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因病、因事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当年不参加考核,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强化考核监督。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县市和单位党委(党组)应严格日常考核措施,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平时监督,并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年终考核、目标督查、奖惩和调整使用建议。年度考核结合目标督查、环境综合整治、巡视成果、个人表现等情况由州委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督查落实。由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理措施情况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履职、考勤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较轻的,对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提醒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服从本县市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全力支持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或擅自离岗。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迪庆州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各县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导致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在岗、不履职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